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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党风廉政建设第4篇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08-04 | 1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一直都把廉洁作为自己最为重要的执政理念。腐败行为与腐败动机、腐败诱因、腐败机会以及腐败成本密切相关。新加坡之所以成为世界廉洁之邦,与人民行动党政府减少腐败动机、消除腐败诱因、堵塞腐败机会和提高腐败成本的廉政之道密不可分。
一、高层领导严格自律,全民教育
以李光耀总理为核心的人民行动党执政以来,其高层政府始终认为搞好肃贪清腐,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必须从国家和政府的最高层领导做起,率先垂范,正人正己。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反腐倡廉。他们的口号是:“正道而行,孰敢不正”。这句充满决心和毅力的口号使任何心怀不轨的下属官员和身居要职的公务员闻而生畏。另外,他们非常注意对全民进行道德和廉政教育。在抓国民思想道德建设上,特别注意吸收借鉴中国儒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1982年华人春节献词中,总理李光耀号召新加坡人要保持发扬中华民族儒家的传统道德,他认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这既是新加坡每一个人必须保持和发扬的八种美德,也是新加坡政府一直坚持贯彻执行的治国之纲。

二、建立健全廉政监督网络
为了确保政府官员为政清廉,新加坡逐步建立起了内外结合、纵横协调的立体监督网。这一网络中的各个部分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牵制,形成了一个有机、严密的监督网络。

主要包括:
(一)总统和国会的监督。总统负责对总理及内阁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三,一是通过批准或否决财政预算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对高级官员的批准和任免权进行监督;三是通过贪污调查局进行监督。如总统可以直接命令贪污调查局局长调查或查询对任何部长贪污的举报。
(二)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监督。在新加坡,专门成立了独立于政府以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招聘、审查、任用、纪律处分等事宜。从政府外部对政府进行监督。其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或直接由总统任命。
(三)审计署的监督。审计署主要对政府各部实施财务监督。它也是法定独立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他有权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公共服务委员会、国会、法院等一切公共机构的帐目,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法定的财务制度。
(四)贪污调查局的监督。该局是负责调查和预防政府机关以及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的专门职能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利。如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令逮捕涉嫌贪污的任何人;可以行使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利,有权入户调查。有权进入各部门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内部材料。
(五)政府机关内部的组织监督。在新加坡有15万名公务员,而公共服务委员会只有100余名员工,光靠委员会对公务员进行经常性监督显然不够。为此,新加坡政府在每个部专设一个常务秘书,其地位仅次于部长和副部长,专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公务员,将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同人事组织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六)在野党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非常重视多党存在的现实,强调通过每四年一次的多党参与的国会大选看作是对自己及人民行动党的定期考试和监督,从获得选票的多少,看人民行动党的政绩和在群众中的威望,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三、廉政建设实行制度化、法律化
首先,新加坡实现了廉政措施的制度化,建立了相当完善的廉政制度。
(一)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和录用制度。新加坡的公务员包括政务官、事务类公务员和法定机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雇员。在上述三类公务员中,除了政务官是通过选举产生之外,其余均通过考试、平等竞争和择优录用的办法招聘。正式录用之前,必须过考试关和审查关,在考试(包括体检)合格之后还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和调查,内容包括有无犯罪前科、日常交往、社会背景、个人爱好及品德修养等。
(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政府任用令的人,必须在出任之前申报个人财产。任职后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申报财产的范围包括个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以及股票证券等。已婚人员还必须将其配偶的财产予以申报。
(三)严格的品德考核制度。在新加坡,对任职后的公务员也要进行品德跟踪考核。方式有二:一是个人品德记录。政府每年要发给公务员一个笔记本,以记录个人品德。
(四)高薪养廉制度和严厉的惩罚制度。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并使其保持廉洁,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较大幅度地提高公务员工资待遇。新加坡公务员工资,在世界上是比较高的。二是切实解决公务员的福利问题,包括医疗福利、贷款优惠、住房优惠和集体保障。三是实行公务员退休养老金制度和中央公积金制度,使其老有所养。
其次,新加坡实现了廉政措施的法制化。一是做到了有法可依。新加坡的《反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法》、《公务员惩戒条例》等,具有严密、详细、具体、全面的特点,并有相当高的可操作性。二是执法必严。按照反贪污法规定,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一经落实,不但要处以监禁,还要施以罚款,并且没收该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的公积金,使公务员不但不能利用贪污等手段得到任何利益,而且还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再次,在惩治贪污腐败的过程中,新加坡总是根据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其战略战术,并增补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管束。针对少数新闻记者和从事大众传媒方面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获取好处的状况,新加坡一丝不苟地从严查处,并增补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约束。